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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合夥人林新强律師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《太平紳士條例》(第510章)第3(1)(b) 條委任為太平紳士,生效日期為2014年7月1日。
July 02 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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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合夥人林新强律師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《太平紳士條例》(第510章)第3(1)(b) 條委任為太平紳士,生效日期為2014年7月1日。
主管合夥人林新强律師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《太平紳士條例》(第510章)第3(1)(b) 條委任為太平紳士,生效日期為2014年7月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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